女子4年3次闪婚被认定借婚姻索取财物,法院判了
赵某与孙某结婚时,赵某给付彩礼 8.6 万元。然而,两人实际共同生活不足一个月,且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。经查,近 4 年内,孙某还有两段闪婚经历,在两段婚姻所涉离婚诉讼中,男方均和赵某有类似遭遇。赵某认为孙某将婚姻作为获取财物的手段,请求判决离婚并返还全部彩礼。
法院审理认为,孙某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,但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,且双方未能形成长期、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。同时,双方经常因孙某索要钱财发生争吵以及孙某之前涉及两次离婚纠纷。法院认定其有通过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,判令其全额返还彩礼,再次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司法态度,维护正常的婚恋秩序。
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条再度明确,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,另一方要求返还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来源:法治日报